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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 KB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1 [18/09/15(六)20:11 ID:0Z6WXxd.] No.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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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 KB1 昵称: 1 [18/09/15(六)19:42 ID:0Z6WXxd.] No.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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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KB1 昵称: 1 [18/09/15(六)19:29 ID:0Z6WXxd.] No.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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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 KB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1 [18/09/02(日)11:11 ID:f3eOstyY] No.19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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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3 KBbvbvbvb 昵称: 1 [18/09/08(六)08:15 ID:nEixAzmM] No.19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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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KB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1 [18/09/02(日)11:06 ID:f3eOstyY] No.19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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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vbvbbv [18/08/24(五)19:29 ID:y07A3Brk] No.189 [回复]
eso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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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 KBbvbvbvb 昵称: vbvbbv [18/08/24(五)18:43 ID:y07A3Brk] No.18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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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vbvbbv [18/08/16(四)11:56 ID:DAu7zZbc] No.18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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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 KBd 昵称: vbvbbv [18/08/14(二)11:55 ID:brFrP/Dk] No.182 [回复]
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vbvbbv [18/08/14(二)11:56 ID:brFrP/Dk] No.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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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vbvbbv [18/08/14(二)11:57 ID:brFrP/Dk] No.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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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vbvbbv [18/08/14(二)11:58 ID:brFrP/Dk] No.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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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vbvbbv [18/08/14(二)11:58 ID:brFrP/Dk] No.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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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9 KBbvbvbvb 昵称: vbvbbv [18/08/09(四)07:43 ID:97HGYA6o] No.18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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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bvbvb 昵称: vbvbbv [18/08/09(四)07:52 ID:97HGYA6o] No.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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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昵称: xmr [18/08/08(三)12:18 ID:HNGMho8w] No.179 [回复]
xmr-stak
https://www.xzymoe.com/xmr-stak-cpu-linux/
http://etnchina.io/2018/01/16/linux-xmr-stak-compile/

使用旧的笔记本外置显卡(Expresscard)挖矿(门罗币)
https://www.jianshu.com/p/4ee84ab46480


各种挖矿显卡改好的BIOS和挖矿软件
https://www.52pojie.cn/thread-761328-1-1.html
挖矿配置
https://www.f2pool.com/help/choose-miner/video-card-mining-hardware-preparation

Bminer-最新Equihash 挖矿程序
http://miner.tools/portal/article/index/cid/27/id/141

比特币挖矿软件哪个好?6款好用的比特币挖矿软件
http://www.xiazaizhijia.com/news/20171101/133454_all.html

门罗币新算法CPU挖矿软件,显卡挖矿软件,CPU显卡双挖矿视频教程!
https://www.xnbwk.com/xmr-stak-cpu-gpu.html

普通人也可以挖矿(二):用电脑cpu挖卡波币
https://www.jianshu.com/p/52123174497c

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11212 [18/08/03(五)10:47 ID:hb5V92YE] No.178  
话说有福建麻将吗


...名言? 1.维特根斯坦 昵称: . [18/05/12(六)16:39 ID:0QInUNPE] No.174 [回复]
一个人可以不相信自己的感觉,但是不能不相信他自己的信念。
《哲学研究》

我曾说过的这句话或许恰如其分:先前的文化将变成一堆废墟,最后变成一堆灰烬,但精神将在灰烬的上空迂回盘旋。

我贴在地面步行 不在云端跳舞

如果生活变得难以忍受,我们会想到改变我们的环境。但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改变,即改变我们的态度,我们甚至几乎没有想到过。下决心去采取这样一个步骤,这对我们来说是太难了。
《文化与价值》

躺在成就上就像行进时躺在雪地里一样危险。你昏昏沉沉,在熟睡中死去。

一个人与环境格格不入的时候,他的一切理智就失去了应有的正常,显出各种病态。只有让他回归本性,才会有良好的结果,使一切显出正常。

改善你自己好了,那是你为改善世界能做的一切。

一个人能够看见他拥有什么,但看不见他是什么。
《维特根斯坦笔记》

人类生活的核心是思考。
2 昵称: . [18/05/12(六)16:55 ID:0QInUNPE] No.175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7736-3.html
老先生 讲的十分有理 资中筠:谈谈爱国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1434 次 更新时间:2018-01-09 01:53:10


. 昵称: adult video [18/05/10(四)21:37 ID:kG3VrMLg] No.172 [回复]

ass 昵称: ass [18/04/20(五)17:40 ID:UguwWPAo] No.171 [回复]
SATA3.0传输的速度 SATAIII传输的速度 SATA 6Gbps传输的速度

SATA的传输速度150MB/S;

SATA2.0的传输速度300MB/S;

SATA3.0又叫SATA 6Gbps,SATA 6Gbps的正式名称为“SATA Revision 3.0”,是串行ATA国际组织(SATA-IO)发布的新版规范,主要是传输速度翻番达到6Gbps,同时向下兼容旧版规范“SATA Revision 2.6”(也就是现在俗称的SATA 3Gbps),接口、数据线都没有变动。6Gbps即为750MB/S。
Serial ATA III (6.0Gbps) 兼容 speed negotiation Serial ATA II (3Gbps) 和 Serial ATA I (1.5Gbps)

600MB/s SATA 接口

工业标准 AHCI Compliant
Hot-plug capability
支持 Native Command Queuing (NCQ)
Out-of-the-Box 为 Windows 及以上 (Check AHCI detail OS 支持目录)
兼容 SATA (III, II, I) Hard Drives, SSD, 等
支持4TB硬盘

owncloud 昵称: lslsl [18/04/14(六)22:59 ID:eiTj51Hs] No.170 [回复]

邮件服务器 昵称: scs◆F..5knMkYI [18/04/05(四)14:45 ID:6M0vSgkw] No.169 [回复]
类别: root

kvm 昵称: scs [18/04/05(四)08:09 ID:6M0vSgkw] No.168 [回复]
http://blog.51cto.com/zyxjohn/1738805
KVM之初体验——手动及自动化安装KVM脚本
https://blog.csdn.net/solitude_m/article/details/79454573
KVM虚拟机管理脚本
http://www.jb51.net/article/94958.htm
KVM虚拟机的创建、管理与迁移介绍
http://www.linuxfly.org/post/271/
[原]使用Vtonf管理OpenVZ
http://www.live-in.org/archives/1066.html
CentOS安装OpenVZ
http://blog.topspeedsnail.com/archives/3720
Ubuntu安装配置OpenVZ
https://teddysun.com/296.html
OpenVZ安装指南
http://www.jb51.net/article/94069.htm
XenServer 安装及虚拟机部署详细指南
http://www.jb51.net/article/94066.htm
XenServer XenDesktop安装步骤详解(图文)
http://www.jb51.net/article/58064.htm
xenserver虚拟机实时性能查看方法
类别: root

文件名1521906220545.jpg-(49 KB, 720x540) [以预览图形式显示]
49 KB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jsjjs [18/03/24(六)23:43 ID:OlYzvAf6] No.159 [回复]
喵喵喵没有内文呢
类别: root
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scs [18/04/04(三)00:04 ID:7qT7eZV.] No.161  
g1610
g4560
g3930
ddr3 4
类别: root
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scs [18/04/04(三)22:31 ID:7qT7eZV.] No.162  
g4560性能还好不少
类别: root
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scs [18/04/04(三)23:59 ID:7qT7eZV.] No.165  
类别: root
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scs [18/04/05(四)00:02 ID:6M0vSgkw] No.166  
类别: root
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scs [18/04/05(四)00:12 ID:6M0vSgkw] No.167  
类别: root

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scs [18/04/04(三)23:47 ID:7qT7eZV.] No.164 [回复]
类别: root

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scs [18/04/03(二)23:37 ID:mfbw/wss] No.160 [回复]
类别: root

yuru camp 09吐槽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10(六)20:18 ID:CxNhD3eM] No.149 [回复]
这话作画正常了
脚本似乎忘记写芝麻凛同意的片段了?(还是sweetsub的版本解码带不动
嗯很好
类别: root
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10(六)20:19 ID:CxNhD3eM] No.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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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10(六)20:20 ID:CxNhD3eM] No.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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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10(六)20:20 ID:CxNhD3eM] No.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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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10(六)20:20 ID:CxNhD3eM] No.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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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10(六)20:21 ID:CxNhD3eM] No.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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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10(六)20:21 ID:CxNhD3eM] No.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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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10(六)20:21 ID:CxNhD3eM] No.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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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10(六)20:22 ID:CxNhD3eM] No.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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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没有标题呢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04(日)19:56 ID:7zqFDAzI] No.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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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色情”与言论自由:美国的经验
作者:郑海平
摘要: 本文考察了美国关于淫秽色情的法律的变迁过程,特别是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做出的一系列判决。在这一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试图在两种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为了保护公共道德和秩序、以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必要对淫秽色情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这样做的时候,政府又不能侵犯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包括欣赏和传播一般的“色情”信息的自由。总体来看,自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对于色情内容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宽容,而这种宽容又源于人们对表达自由的越来越多的重视。美国的经验,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淫秽 色情 言论自由 宪法
引 言

如何在宪法的框架内对淫秽色情加以规制,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难题之一。就目前来说,我国《刑法》[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3]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制作或传播淫秽色情的行为施加了处罚,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淫秽”(或者“色情”)。[4] 在现实中,执法机关往往在“扫黄打非”的名义下对网吧、电影院、书店等营业场所进行“治理整顿”,对法人或公民个人加以行政甚至刑事的处罚。从宪政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做法是令人忧虑的: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政府能否仅仅因为制作或传播包含“黄色”信息的书籍、文章或者图片就对公民或法人加以惩罚?

在对待淫秽色情的问题上,美国似乎采取了一条与我国完全不同的“自由放任”策略。以网络色情为例:据报道,美国境内服务器的色情网页在2006年就有2.45亿个,占全球色情网页总数的89%。[5] 美国政府之所以未能“扫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这种自由被认为是包含传播一般“色情”的自由。政府若要对此种自由加以限制,必须拿出非常充分的理由,并且不得对公民权利造成过分的限制。

本文将考察美国自殖民地以来关于淫秽色情的法律(包括立法和司法)的变迁过程,以说明为什么美国在今日采取这样一种看似“自由放任”的政策。第一部分将介绍20世纪中期以前美国规制淫秽色情的法律。第二、三、四部分将阐述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为了在规制淫秽色情与保护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寻求平衡而做出的一系列艰难的尝试。最后一部分则是笔者对美国经验的一些思考,包括它对中国可能的启示意义。

在展开详细的讨论之间,有必要对本文中使用的两个关键词语做一界定。本文所称“淫秽”,与英语中的obscenity相对应;与之相关的另一个词语,“色情”, 则指英文中的pornography。大致可以这样理解:“淫秽”是一种比较严重、比较极端的“色情”。[6] 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淫秽作品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一般的色情作品则在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内。[7] 当然,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明确。对此,下文将有更为详细的阐述。

一、关于“淫秽”的法律:早期历史

众所周知,在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以前,它们都继受了英国的普通法;而在独立之后,美国人也并没有完全废除英国的普通法。所以,要考察美国历史上与“淫秽”相关的法律,须要先从英国法说起。

(一)英国的早期“淫秽”法

在18世纪以前,虽然英国的普通法中已经发展出了包括“淫秽性诽谤”(obscene libel)在内的四种类型的诽谤罪(criminal libel),但那时普通法中的“淫秽”,与现代意义上的色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更多被看作一种对“公序良俗”的冒犯。[8] 例如,1663年,英国国王的朋友查尔斯·赛德林(Charles Sedley)爵士在一家酒馆喝醉后,登上了酒馆的阳台,脱掉了身上的衣服,冲着阳台下集聚的人群喊了一些“引起公愤”(aroused publik indignation)的话,并把酒瓶扔向人群。赛德林的行为引发了一场小骚乱,酒馆的门和窗户都被愤怒的人群砸坏。赛德林因此被定罪。[9] 虽然该案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起“淫秽”案,但赛德林之所以被惩罚,主要是因为他的行为“破坏社会治安”(contra pacem)并且“有损政府声誉”,而不是因为现代人所理解的“色情”。[10]

这种情况,在英国早期的另一起“淫秽”案中也有所反映。1708年,一个叫Reed 的人因为写了一本包含色情内容的书籍而被起诉到普通法院。然而,他并没有被定罪,因为法院认为,虽然该书中包含“下流的内容”(bawdy stuff),但它“既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名誉,也没有攻击政府和宗教”。[11] 所以,不可以将它当作普通法上的一种犯罪来惩罚:“一种冒犯宗教的行为,比如公开亵渎神灵,是可以被起诉的;但是,仅仅写作一本淫秽的书籍……是不可以[在普通法院]起诉的,而只能由精神法院(spiritual court)来惩罚。”[12]

不过,这种情况在1727年发生了转变:在当年的Curl案中,普通法院第一次以“淫秽”为名来惩罚色情材料的传播。[13] 艾德曼·科尔(Edmund Curl)是一个出版商兼书商,因为印刷和出售描写天主教教士淫乱行为的书籍而被起诉到法院。以Reed案为依据,科尔的律师主张,“淫秽”不是普通法中的犯罪,所以不可以对科尔定罪。但法院却认为,本案与Reed案不同,因为它涉及的是针对宗教人士的诽谤,而宗教是“文明政府和社会的伟大基础”,是普通法所保护的对象;所以,“淫秽”不只是一种精神犯罪,也是一种世俗犯罪(temporal offence)。[14]

在Curl 案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专门针对“色情”的起诉,依然很少见。大多数涉及“淫秽”案件,仍然是关于道德、宗教或者政治犯罪的。事实上,Curl 案本身也不完全是针对“色情”的:Curl 之所以被起诉,至少部分是因为书中描写的是天主教教士(而不是非宗教人士)的淫乱行为。

不过,18世纪末期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印刷技术的传播、以及所谓“文化的大众化”(democratization of culture ),色情出版物也越来越多。[15] 英国社会上层的一些人士认为,必须遏制此类出版物的蔓延。1857年,在坎贝尔爵士(Lord Campbell)的推动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淫秽出版物法》(Obscene Publication Act)。[16] 该法案禁止销售淫秽物品,并规定了对此类物品的查收和销毁。[17] 这样,“淫秽”就正式成为了议会制定法中的一项犯罪,尽管该法并未对“淫秽”做出任何定义。

在1868年的Hicklin 案中,英国女王法庭(the Court of Queen’s Bench)解释了《淫秽出版物法》中“淫秽”的含义。[18] 该法庭的一名法官指出:一个物品是否为“淫秽”,取决于该物品“是否具有使易受此不道德[事物]影响的心灵堕落和腐化的倾向,并且该类出版物可能被这类人群所得到。”[19] 这就是后来所谓的“希克林标准”(Hicklin test)。

虽然这个标准并不是很明确,但它却在接下来将近100多年间作为英国和美国司法程序中判断某一物品是否为“淫秽”的主要标准。依据这个标准,只要一个作品的某个片段可能使一个意志薄弱、容易受影响的人(譬如未成年人)“堕落”或者“腐化”,则该作品就可能被认定为淫秽作品。

(二)美国的早期“淫秽”法

1.美国“淫秽”法的产生及兴起

在19世纪以前,和英国的情况相似,北美殖民地的人们对于“色情”作品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没有多少关注。[20] 虽然17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在其第一条(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但制宪者们并没有公开讨论诸如第一修正案是否保护淫秽作品之类的细节问题。[21]

美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起“淫秽”案,是1815年发生宾夕法尼亚州的Sharpless案。在那个案子中,包括沙普利斯(Jesse Sharpless)在内的六名男子因为展出一幅“正与女人处于淫秽、不雅姿式的男人”的图画而被定罪。在判决意见中,法官引用了英国1663年的Sedley案,并且指出:如果一幅作品“倾向于败坏人们的道德”,就可以对传播该作品的人加以惩罚。[22]

六年之后,也就是1821年,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二起“淫秽”案。马萨诸塞州的一位出版商因为出版一本名为《浪荡女子回忆录》(Memoir of a Woman of Pleasure)的书而被州法院定罪。[23] 该书是由一个叫约翰·克雷蓝(Jogn Cleland)的英国人在1748年左右写成的,描述了一个农村女孩在父母双亡后流落城市,并且沦为妓女的过程,其中包含大量的色情描写。[24] 该书据说是英语世界中流传最广的一本色情小说。[25] 直到一个半世纪后的1966年,马萨诸塞州仍然试图将此书列为禁书。[26]

同样是在1821年,佛蒙特(Vermont)州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淫秽法案,将与“色情”相关的淫秽当作一种不同于宗教以及政治诽谤的犯罪来惩罚。该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印刷、出版或者传播任何下流的或淫秽的(lewd or obscene)书籍、图片或[其它]印刷品,则此人……将被处以200美元以下的罚金。”[27] 以该法为开端,其它一些州相继制定并实施打击“淫秽”的法律。[28] 到19世纪中期,通过刑法对淫秽加以控制,已很常见。[29] 以纽约州为例,在1840年到1860年间,共有20本书被认定为淫秽书籍。[30]

大约在同一时期,联邦政府也开始采取积极措施“反黄”。1842年,国会修改了《关税法》(Tariff Act),禁止进口任何包含“不雅或淫秽”(indecent and obscene)内容的印刷品、图片、雕刻等物品。[31] 1865年,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通过联邦邮政系统邮寄淫秽物品。[32]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两个法令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不仅起诉的数量很少,而且实际的惩罚也并不严, , 厉。[33]

不过,到1872年,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个名叫安东尼·康斯托克(Anthony Comstock)的清教徒在纽约发起了一场反淫秽运动。[34] 在他的推动下,国会于1873年3月通过了《禁止交易和散播淫秽作品和不道德物品法》[也称为《康斯托克法》]。[35] 该法最主要条文,就是禁止邮寄“淫秽的(obscene)、下流的(lewd)、猥亵的(lascivious)、 或者肮脏的(filthy)”物品(包括书刊、图片、印刷品等)。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国会赋予邮局审查包含淫秽材料的邮件的权力,并对联邦邮政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36]

在随后的几十年中,邮政总局和海关等联邦机构成为美国反对淫秽材料的积极“斗士”。康斯托克本人则以邮政检察员(postal inspector)的身份在邮局工作了40多年,专门监督有关法律的实施。在其职业生涯快要结束的时候,康斯托克宣称,经过的他的努力,近160吨的淫秽出版物被销毁,数千人被定罪(这些人的刑期总合超过565年)。[37]

由于当时联邦和各州的反淫秽立法都没有明确界定何为“淫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往往参考英国的标准。[38] 在英国法院于1868年确立了希克林标准后,美国法院也相继采用。特别是,在1896年的Rosen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接受了希克林标准。[39] 此后,该标准在全美得到采用:不仅法院在审理“淫秽”案件时使用该标准,而且有些州的立法也采用类似希克林标准的语言来界定“淫秽”。[40]

由于希克林标准比较模糊而且也比较宽松,这就使得对“淫秽”的起诉和定罪都显得比较容易。例如,密歇根州的一位检察官曾坦言,他判断某一书籍是否为“淫秽”的标准很简单:如果他不愿意让他13岁的女儿读到该书,则该书就是“淫秽”。[41]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直到20世纪30年代,如果一本书中包含几段描述性行为的文字,整个书就可能被禁,作者也可能因此而入狱。例如,1930年,德莱赛的《美国悲剧》(American Tragedy)就被法院判定为淫秽;[42] 1944年,劳伦斯的小说《第一夫人查莱特》(The First Lady Chatterley)被法院认定为“明显是淫秽”(clearly obscene)。[43]

2.变化中的“淫秽”标准:对希克林标准的质疑

不过,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司法界(特别是联邦法院)也开始质疑希克林标准。例如,在1913年的一份判决意见中,著名的汉德法官(Learned Hand)写道,“在我看来,这个在维多利亚时代中期确立的[希克林]标准也许符合当时人们的道德观念,但它已经不符合我们当前的道德观念了。”[44] 他进而指出,希克林标准把社会中人们对待性的标准降低为“儿童图书馆的标准”,以致阻碍了人们对“人性中某些最严肃最美丽的方面”予以充分地关注。 [45]

在1933年的Ulysses案中,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伍西(John Woolsey)对希克林标准进行了修正。[46] 该案中,美国海关以“淫秽”为由禁止进口爱尔兰作家乔伊斯(James Joyce)的《尤利西斯》(Ulysses)这本书。该书美国版的发行商兰登书屋介入诉讼,声称该书并非淫秽,要求准许该书在美国出版发行。在判决书中,伍西法官对希克林标准做出了三点修正:第一,必须从整体而不是从片段(“最糟糕的那部分”)来审视《尤利西斯》这本书是否淫秽;第二,不能使用“腐化”、“堕落”等模糊的标准来判断某作品是否为淫秽,淫秽作品必须能够“激起人的性欲”或者导致具体的行为;第三,判断淫秽所造成的影响,不应当以那些“最容易受影响的人”为标准,而应该以“具有正常的性本能的人”(a person with average sex instincts)为标准。[47] 伍西法官认为,虽然《尤利西斯》这本书中包含某些色情的描写,但色情不是整部作品的基调,所以这本书不属于淫秽作品,海关也不可以以“淫秽”为由而拒绝该书进口。Ulysses案的判决,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事实上动摇了希克林标准。

然而,由于Ulysses案并不是由最高法院来判决的,它对联邦以及各州的法院并没有直接的拘束力。实践中,和先前一样,在涉及淫秽的案件中,各地的法官依然“各自为政”:某件作品是否为“淫秽”,往往与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的个人倾向有关——同样的作品,在某些法官眼中可能是“淫秽”,而在另外一些法官看来则不是。有些法官主张,凡是“肮脏而下流”的出版物,都是“淫秽”;另一些法官则主张,只有那些能够引发犯罪行为的出版物才可以被认定为“淫秽”。[48]

直到1957年,这种“各自为政”的情况才有所改变。在当年的Butl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审查了密歇根州的一项反淫秽法的合宪性。该法禁止销售任何包含淫秽内容的书籍,只要其中的内容“倾向于煽动未成年人从事堕落的行为(depraved acts),或者倾向于腐化青少年道德”。[49] 显然,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希克林标准制定的。在一份全体一致的判决意见中,最高法院判定密歇根州的反淫秽法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因为它“使得密歇根州的成年人群只能阅读那些适合儿童的读物”。[50] 在大法官们看来,仅仅为了保护青少年而禁止成年人阅读对他们来说并不是“太粗俗的”(too rugged)读物,无疑是“为了烤猪而烧掉房子”。[51]

Bulter案并没有明确推翻希克林标准,也没有判定密歇根州的反淫秽法是否侵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表达自由。不过,在几个月之后的Roth案中,最高法院终于决定对相关问题做出回答。

二、Roth标准的确立

罗斯(Samuel Roth)是纽约市一个书商,因为邮寄包含“淫秽”内容的杂志和广告而被起诉。起诉的法律依据,正是前面已经讲到的《康斯托克法》。该法禁止邮寄“淫秽的、下流的、猥亵的、或者肮脏的”物品。在初审法院,罗斯被定罪,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及5000美元的罚金。[52]

罗斯不服,一直上诉至最高法院。其核心主张之一,就是《康斯托克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53] 而政府则主张该法案并不违宪。政府首席律师特意指出,90%以上被指控为触犯了《康斯托克法》的物品,都是“硬核色情”(hard-core pornography)。为了说明什么是“硬核色情”,政府律师甚至向法院提交了许多卡通图片,这些图片是如此“肮脏”,以致在当时的大多数人看来,如果不禁止此类“硬核色情”,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unthinkable)。[54]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在Roth案中判定:淫秽作品“不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范围之内”[55]。也就是说,《康斯托克法》中禁止邮寄淫秽物品的规定并没有违反第一修正案。[56] 在判决书中,代表多数法官发表意见的布坎南大法官阐述了两条理由:第一,宪法之所以要保护言论自由,本质是要保护人们自由地交流思想,进而促成人们希望的政治和社会变革;然而,淫秽言论“并不是任何思想表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完全不具备任何补偿性社会重要性(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57]第二,淫秽物品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是有害的,“是为了激起读者或者观赏者的淫欲”。所以,淫秽作品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而法院也就不必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这一标准来判断政府限制淫秽作品的法律是否违宪。[58]

另一方面,布坎南大法官很明确地指出,并非所有对性的描写都构成淫秽:“性与淫秽不是同义词……艺术、文学以及科学作品中存在对性行为的描写,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剥夺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理由。”[59] 布坎南强调,自古以来,性“一直是人类生活的一种强大而神秘的动力”,也是“人们极为感兴趣的一个话题”。所以,只要一个作品中对性的描绘尚未达到“淫秽”的程度,该作品就在第一修正禁的保护范围内。[60]

那么,究竟该如何区分“淫秽”与一般的色情作品呢?布坎南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提出了一个判断某一作品是否为“淫秽”的新标准:普通人适用当代社区标准对其进行衡量时,从整体上来看,该作品的主导性主题是否意在激起淫欲。[61] 这条标准后来被称为罗斯标准(Roth test)。这条新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希克林标准的缺陷。布坎南大法院官明确指出,不应该用希克林标准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为“淫秽”。他写道:“依据希克林标准,一件作品是否为‘淫秽’,往往取决于作品中某些孤立的部分对那些特别容易受影响的人的影响……这个标准极大地限制了言论与出版的自由,是宪法所不允许的。” 而依据罗斯标准,判断某一作品是否为淫秽,应该以“普通人”(而不是以“易受此不道德事物影响的人”)的理解为准;同时,不能只看某个片段的淫秽“倾向”,而应该考虑作品整体的“主导性主题”是否旨在“激起淫欲”。[62]

尽管如此,大法官道格拉斯和布莱克还是发表了异议。他们的之所以不同意多数意见,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依据多数意见,某种出版物是否受宪法保护,取决于它向读者传达的思想是否纯洁,以及它是否触犯了社会中多数人的道德感。[63] 在这两位大法官看来,这条标准恰恰违背了第一修正案的宗旨——防止大多数人(在道德或政治方面)压制少数人。“如果第一修正案还有什么意义的话,……[就在于它]允许人们对当代社区的既定道德标准提出抗议。换言之,不能仅仅因为某一文学作品冒犯了审查者(censor)的道德观而对该作品加以压制。”第二,法院多数意见所提出的标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64] 依据多数意见,某一作品是否为淫秽,取决于它是否“意在激起淫欲”。可是,在道格拉斯大法官看来,“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激起人们关于性的幻想和欲望的[事情],每天都在以各种方式发生着。”[65] 言下之意,多数意见提出的标准并不能帮助人们判断何为“淫秽”。

三、“淫秽”之争:从Roth到Miller

正如道格拉斯和布莱克大法官在Roth案的异议中预料到的,Roth标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虽然“淫秽物品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这一说法表面上看起来很明确,但由于“淫秽”这个词本身的含义很不确定,结果就导致了大量关于“淫秽”的诉讼。仅仅在1957至1977年间,最高法院就受理了近90起涉及淫秽的案件, 并为近40起案件撰写了意见书,其余的案件则以“简式判决”(memoranda orders)结案。[66] 尽管最高法院试图在这些案件中对“淫秽”的含义加以澄清和修正,但大法官们从来也未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这里仅简要介绍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案子。

(一)“意识形态上的淫秽”

在1959年的Kingsley案中,由于纽约州的一项法律禁止放映包含“淫秽或者不道德”内容的电影, 金斯利(Kingsley)公司在申请放映法国电影《查特莱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的放映许可证时遭到拒绝。负责签发许可证的部门认为,由于该电影中包含着通奸的场景,并将通奸描绘为“可以接受的,并且是正当的行为”,所以该电影的主题是“不道德的”;金斯利公司若想得到放映许可,首先必须删掉其中三处关于通奸的场景。金斯利公司认为相关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据第一修正案享有的表达自由,于是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州法院判决金斯利公司败诉。金斯利公司不服,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67]

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州法院的判决,并判定相关法律条款违宪。在代表多数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斯图尔特(Stewart)大法官指出, 本案中,纽约州之所以不允许放映这部电影,只是因为该电影表达了一个“不道德的”观念——在某些情况下,通奸可能是正当的行为。这恰恰违背了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宗旨——保护公民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观念,无论其观念是否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68] 斯图尔特大法官指出,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不只是那些传统的或者已经获得大多数人认可的观念。正如它保护那些宣扬社会主义或者单一税制的观点一样,它也保护对下面这种观点的倡导——在某些情况下,通奸可能是合适的。”[69]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所涉及的电影中描绘的通奸行为,事实上并不符合罗斯案中确立的“淫秽”标准。它更多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淫秽”(ideological obscenity)——政府在打击“淫秽”的名义下“不道德的”观念。在Kingsley案之前,这种压制的做法是很常见的。在Kingsley案中,最高法院终于表态:通过法律对“意识形态上的淫秽”加以压制,违反了第一修正案。[70] 这就为表达自由开辟了新的空间。

(二)“当我看到它的时候,我就能认出它”

在1964年的Jacobellis 案中,Roth案的主笔布坎南大法官在一份多元意见中进一步解释了Roth标准。[71] 在该案中,杰克贝里斯(Nico Jacobellis)是俄亥俄州一个电影院的经理,因为播放一部名为《情人》(The Lovers)的法国电影而被定罪。州法院的法官认为该电影中的某些描绘性行为的片断属于“淫秽”,所以依据该州的一项禁止淫秽物品的法案判处杰克贝里斯2500美元的罚金。[72]杰克贝里斯不服,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

大法官们以6:3的投票撤销了州法院对杰克贝里斯的定罪判决。但大法官们对于判决的理由则存在很大的分歧。布坎南和戈德堡(Arthur Goldberg)大法官认为,《情人》中描绘性行为的片断不属于“淫秽”。[73] 依据Roth案中确立的标准,淫秽物品必须“完全不具有补偿性社会重要性”;如果一件作品描绘性行为是为了表达某种观点,或者具有一定的文学、科学或者艺术价值,它就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74] 至于某一作品究竟是否具备上述特征,应该依据一个相对比较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当代社区标准”是一个全国性的标准,不应该因为地方(州、县、甚至镇)标准的不同而不同。[75]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大法官同意判决结果(即撤销对杰克贝里斯的定罪判决),但他们不同意由最高法院来决定某一物品是不是“淫秽”。他们坚持在Roth案中发表的异议观点:即使是“淫秽”表达,也受第一修正案保护。[76]

在Jacobellis案中,斯图尔特大法官发表了一段虽然简短但却非常著名的协同意见。他写道,Roth案中的确立的“淫秽”标准并不是很明确;这并不是奇怪,因为“淫秽”这个概念本身可能就是“不可定义的”(indefinable)。斯图尔特大法官认为,只有“硬核色情”才不受宪法保护。但是,对于什么是“硬核色情”,他却语焉不详,反而写下了一段让后来的研究者们不断引用的名言:“我不打算进一步定义[什么是‘硬核色情’]……而且也许我永远也不可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当我看到它的时候,我就能认出它。本案中的电影不是[‘硬核色情’]。”[77] 这段话几乎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笑柄。不过,它也确实反映了 对“淫秽”加以定义的困难。

(三)“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

在1966年的Memoirs案中,最高法院又一次阐释了Roth标准。该案涉及的,是前面已经提到的《浪荡女子回忆录》这本书。早在1825年,该书就在马萨诸塞州被认定为“淫秽”。但由于最高法院在1957年的Roth案提出了一个新的“淫秽”标准,各州不得不重新认定“淫秽”出版物的范围。本案中,马萨诸塞州宣布该书为“淫秽”。[78] 该书的出版商和版权持有人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裁定,《浪荡女子回忆录》并不属于“淫秽”。在一份多元意见中,布坎南大法官重新阐释了一件作品构成“淫秽”所需要的三个要件:(1)从整体上来看,该作品的主导主题必须取悦于淫欲;(2)作品必须违反当代社区标准并且“明显令人厌恶”;(3)该作品必须“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79] 布坎南大法官强调,一个作品必须同时符合这三个要件才可以被认定为淫秽。此外,布坎南大法官重申了Jecobellis案中对“当代社区标准”的解释:该标准是一个全国性的标准,不能因为地方的不同而不同。[80]

在本案中,布坎南大法官特意阐释了该标准的第三个要素。在先前的Roth案中,法院指出,淫秽之所以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是因为它“完全不具备任何补偿性社会重要性”。在本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浪荡女子回忆录》这本书确实有“少许文学价值”(minimal literary value),但它仍然“不具备任何社会重要性”,所以可以被看作淫秽物品。布坎南大法官指出,这是对Roth标准的误读。“除非一本书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它就不能被禁止。” [81] 在这里,布坎南大法官将以往的“社会重要性”(social importance)换成了“社会价值”(social value)。虽然只是改变了一个词语,但它实际上提高了“淫秽”的标准——只要作品具备“少许”社会价值, 就不能被判定为淫秽。

然而,某一作品是否具有“社会价值”,显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82] 而且,要“超出合理怀疑”地证明某一作品“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往往是极为困难的,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83] 这就使得针对“淫秽”的定罪变得更为困难。在1967至1973年间,最高法院在至少32起涉及“淫秽”的案件中以“法院集体判决”(per curcam)[84]的方式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定罪判决。在这些案件中,大法官们并没有发表详细的判决意见,而只是通过投票决定某一作品是否为“淫秽”;如果多数大法官认为相关作品并非“完全没有补偿性社会价值”,则下级法院的判决就会被推翻。[85] 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有人认为这一时期的最高法院事实上变成了关于“淫秽”的“最高审查委员会”(Supreme Board of Censors)。[86]

直到1973年的Miller 案,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

四、Miller 标准的确立及其影响

(一)Miller案的背景

正当最高法院为如何定义“淫秽”而纠缠不休时,美国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1967年,经国会批准,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任命了一个委员会,专门研究与淫秽色情相关的问题。1970年,这个委员会发布了《淫秽与色情[调查]委员会报告》(Reports of the Commission on Obscenity and Pornography),认为观看或阅览淫秽材料不会对普通成年人造成任何伤害,并建议废除所有限制成年人接触淫秽及色情材料的法律。

然而,由于当时美国国内保守力量的压力,该委员会的报告并没有得到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采纳。参议院的议员们以60:5的投票否决了该报告(另有34名议员弃权)。[87] 而新任总统理查德·尼克松也断然否决了这个报告,并宣布他将永不放松针对淫秽的斗争。[88] 尼克松在三年时间内任命了四名保守的大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最高法院的法官组成。[89] 为了保证“保守派”的主张能够在最高法院占据多数,新上任的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故意延迟了1971年和1972年的几起“淫秽”案件的审理。直到1973年6月21日,伯格领导下的高法院终于“一锤定音”:在同一天发布了五件“淫秽”案件的判决意见。[90] 其中对后来影响最大的,就是Miller 案,因为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多数法官重新定义了“淫秽”,而且这一标准至今仍然有效。

(二)Miller案

为了销售“成人”用品,米勒向许多地方邮寄了包含色情内容的小册子;其中一封,寄到了加州一家餐馆。当餐馆经理打开信件的时候,恰好其母亲也在场。小册子中包含许多描绘性行为的图片,使得餐馆经理十分尴尬。“恼羞成怒”的餐馆经理向警方举报了米勒。依据当时加州刑法典中规定的“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检方对米勒提起控诉。在经过陪审团审判之后,米勒被定罪。米勒不服,认为加州刑法典中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侵犯了其言论自由,一直上诉至最高法院。[91]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5:4的投票维持了对米勒的定罪判决,其中尼克松任命的四名大法官和怀特(Byron White)大法官构成为了多数派。在代表多数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首席大法官伯格做出如下裁定:首先,“重申”了Roth案确立的原则——淫秽表达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其次,不再使用1966年的Memoirs案所确立的标准,[92] 而是代之以新的三要素标准:(1)适用当代社区标准,普通人会认为该材料从整体上来看意在刺激淫欲;(2)作品以明显令人厌恶的方式描写或刻画州现行法律中明确界定的性行为;(3) 从整体上看,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93] 再次,最高法院指出:根据这些标准,只有赤裸裸描写性行为的“硬核色情”,才可能受到处罚,并且这种标准可以为各州确定自己的以“明显令人厌恶的方式”描写或刻画性行为,提供指导。第四,在认定“硬核色情”时,所参照的当代社区标准应当是地区或各州的标准,而不是全国的标准;这也就意味着,虽然Miller 标准对全国的法院都有约束力,但某一具体的物品是否被认定为“淫秽”,则需要根据案件所在地的普通人(陪审团)的标准来判断。[94]

值得注意的是,在先前的Roth 案等几个比较重要的“淫秽”案件中作为“主笔”的布坎南大法官,在Miller案以及同一天审判的另一起涉及“淫秽”的案件中,却发表了异议,认为最高法院应该改变在“淫秽”问题上的立场。他的反对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他承认,自1957年Roth案以来,虽然最高法院不断尝试对“淫秽”加以定义,但所有的定义都未能成功。正如罗, 斯, 标准一样,米勒标准也不可能成功,因为“淫欲”、“明显令人厌恶”、“严肃地文学价值”等词句都缺乏明确的含义,而且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第二,针对“淫秽”的审查制度有许多危害,由于对“淫秽”的定义不够明确,公众往往难以确知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致对表达自由也造成了“寒蝉效应”。 他指出,政府以“社会利益”的名义“控制个人的道德思想内容”,完全“与第一修正案内容背道而驰”。作为一种替代方案,布坎南建议,只要不是向未成年人或不自愿的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州和联邦政府根据其理解为淫秽的作品之内容完全压制“性”表现的作品。[95]

(三)Miller案的影响

Miller 案中确立的判断“淫秽”的标准,虽然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但这一标准至今仍然是有效的。一件作品,只有同时满足Miller 标准中的三个要素,才可以被认定为“淫秽”。换言之,如果该作品具有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和科学价值,或者其对性行为的刻画尚未达到“明显令人厌恶”的程度,或者该作品从总体上来看并不是为了刺激人的性欲,则它就不是“淫秽”,政府就不可以对它加以完全禁止。

当然,虽然那些尚未达到“淫秽”程度的色情作品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不可以对此类内容进行规制。在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对一般色情加以适当的限制。例如,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在1995年制定了一项行政法规,禁止任何电台或电视台:(1)播出淫秽的内容;(2)在上午6点到晚上10点之间播出不雅的(indecent)内容。[96] 在这一规定中,虽然政府对“不雅”(但并不“淫秽”)的内容施加了一定的限制,但它并不违宪(至少目前还没有被法院判定为违宪),因为它是为了实现一项重大的公共利益(即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采取的手段也并不过分——它并没有完全禁止此类不雅内容,而只是禁止它们在未成年人最有可能收听广播或观看电视的时段内播出。

近年来,美国政府曾数次试图对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加以规制,但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第一修正案的巨大“阻碍”。例如,在1996年2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通讯风化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简称CDA),其中一个条款规定,任何人若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向18岁以下的人发送或展示“用明显令人厌恶的方式描绘或刻画性活动或性器官、排泄活动或排泄器官”的评论、图片、或者其它类似信息,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法案通过后,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tizen Liberty Union, 简称ACLU)以该法案侵犯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为由,将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997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于以9:0的投票做出裁决,认为法案中的前述条款违宪。[97] 主要原因在于,该条款中禁止的“明显令人厌恶”的内容并不一定构成淫秽,成年人有权利接触此类内容;不能仅仅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对成年人的权利造成过重的负担。[98] 法院认为,可以通过其他一些对成年人的权利构成较少限制的方式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此类可能“有害”的内容(例如,父母可以在家里的电脑上安装过滤软件),但《通讯风化法案》的规定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对公民的权利构成了过分的限制。[99]

在《通讯风化法案》的上述条款被判为违宪之后,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COPA),禁止任何人为了商业目的而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对未成年人有害的”(harmful to minors)内容。[100] 与《通讯风化法案》相比,这一法案缩小了“打击范围”:仅限于商业行为,并且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但该法案刚刚通过,ACLU就马上起诉到联邦法院,而法院也很快在1999年签发了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第一修正案为理由禁止该法施行。[101] 几经周折,官司最终在2004年打到了最高法院。[102] 虽然最高法院没有直接宣布该法案违宪,但还是支持了初审法院签发的临时禁令,因为大法官们认为,除非政府能够证明民权组织提出的那些替代方案(例如由家长来控制他们的孩子在网上所看的内容)不会像国会立法一样有效,COPA就不能施行。[103] 最高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联邦地区法院,由地区法院的法官来判断政府能否履行其举证责任。2007年3月,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判定,政府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于是签发了针对COPA的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104] 政府不服,并且于2009年再一次上诉至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拒绝颁发调卷令,实际上也就认可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样,经过十多年的诉讼,《儿童在线保护法案》最终还是不能施行。

直到今天,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淫秽”程度的一般色情内容,美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禁止此类内容的传播。[105] 部分由于这个原因,色情内容在美国大有“泛滥”的趋势。本文引言部分讲到的网络色情的情形,便是一例。虽然许多保守的社会团体一再推动政府对此类内容加以管制,但由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阻碍”,政府所能做的总是很有限。

结 语

可以看出,在如何规制淫秽色情的问题上,美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法”过程。和所有社会中的人们一样,美国人也不得不在两种利益之间做出妥协和平衡:一方面,为了保护公共道德和秩序、以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必要对淫秽色情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这样做的时候,政府又不能侵犯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包括欣赏和传播一般的“色情”信息的自由。

总体来看,美国对于色情内容有了更多的宽容。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倘若一本书中包含一些比较露骨的色情描写,则书的作者、出版商、以及销售商等都可能遭受惩罚。然而,至少从20世纪中期以来,虽然最高法院宣布“淫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由于最高法院对“淫秽”的界定较为严格(尽管不是很明确),从而使得政府对一般色情言论的管制变得非常困难。

美国之所以对色情内容变得越来越宽容,至少部分原因在于: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人对表达自由越来越重视。当人们并不是很重视表达自由的时候,也许政府可以在“扫黄”的名义下将淫秽色情统统加以打击,而无须区分“淫秽”和“色情”。但是,一旦人民开始认真地对待表达自由,则政府控制色情内容的难度将大大增加——政府若要禁止“淫秽”,人民就会迫使政府(以及法院)对“淫秽”做出明确界定。最终的结果,就是“淫秽”的范围越来越小,而表达自由的空间则越来越大。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宽容,以及由此导致的(在某些人看来是)道德方面的“败落”,是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不可避免的后果之一。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促进思想和资讯的流通,进而使人们认识事物的真相(或“真理”)。而思想只有在“碰撞”中才会产生“火花”。也正因为如此,表达自由的核心意义之一,就在于防止政府对那些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看来是“不受欢迎”或者“令人厌恶”的言论加以压制。事实上,某种观点越是“不受欢迎”,越需要保护——因为在一个民主政体下,政府通常不会去压制那些“受欢迎”的观点。诚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如果宪法中的哪条原则比其他任何原则更强烈地要求遵守,那就是思想自由的原则——不是给予那些赞同我们的人以思想自由;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106]

注释:
[1] 例如,《刑法》363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5条规定了“组织淫秽表演罪”。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8条、第69条的相关规定。
[3] 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七)散布淫秽、色情…… ”。
[4] 虽然我国刑法第367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这个定义显然比较模糊,很难为现实中的执法提供明确的指导。
[5] 管克江、沙成器等:《美服务商提供“沃土”,中国色情网站大多根在美国》,《环球时报》2010年01月28日,见http://it.people.com.cn/GB/42891/10862404.html.
[6] 在英语中,这些词语的含义其实也发生了变化。在20世纪60年代,pornography 被认为是一种比较严重的obscenity. 参见Bret Boyce, Obscenity and Community Standards, 33 Yale J. Int’l L. 299,303, fn 26 (2008).
[7] See, e.g., FW/PBS, Inc. v. City of Dallas, 493 U.S. 215, 252 (1990)
[8] 普通法的四种诽谤罪中,煽动性诽谤(seditious libel)主要是针对国家的,亵渎性诽谤(blasphemous libel)是针对宗教的,侮辱性诽谤(defamatory libel)主要是针对私人名誉的,而淫秽性诽谤(obscene libel)则主要是针对“公共秩序”和“公共风俗”(public decency)的。见Donna Dennis, Obscenity Law and Its Consequences in Mid-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16 Colum. J. Gender & L. 43, 49 (2007).
[9] Leo M. Alpert, Judicial Censorship of Obscene Literature, 52 Harv. L. Rev. 40, 42-43 (1938).
[10] 同上,第42页。
[11] The Queen v. Read, 88 Eng. Rep. 953, 11 Mod. 142 (Q.B.1708).
[12] 这里所说的”精神法院",指的是教会法院。在18世纪以前,与色情相关的“犯罪”,主要是由教会法院管辖的。参见前注[9], Alpert文, 第43页。
[13] Dominus Rex v. Curl, 2 Strange 789 (K. B. 1727).
[14] 前注[6],Boyce文,第308页。
[15] 同上,第310页。
[16]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857), 20 & 21 Vict., c. 83. 参见Grant and Angoff, Massachusetts and Censorship, 10 B. U. L. Rev. 36, 54 (1930).
[17] 前注[6],Boyce文,第310页。
[18] Queen v. Hicklin,L. R. 3 Q. B.360, 371 (1868).
[19] 同上。这个标准的英文原文为: The test of obscenity is this, whether the tendency of the matter charged as obscenity is to deprave and corrupt those whose minds are open to such immoral influences, and into whose hand a publication of this sort may fall.”
[20] 前注[8],Dennis文,第 45 页。
[21] See Laurence Trib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906 (2d ed. 1988).
[22] Commonwealth v. Sharpless, 2 Serg. & R. 91 (Pa. 1815).
[23] Commonwealth v. Holmes, 17 Mass. 336, 340 (1821).
[24] 前注[8],Dennis文, 第55-57页。
[25] Lynn Hunt, The Invention of Pornography, 1500-1800: Obscenity and the Origins of Modernity 21 (1993).
[26] 见后文Memoirs v. Massachusetts, 383 U.S. 413, 424 (1966).
[27] Paris Adult Theatre I v. Slaton, 413 U.S. 49, 104 (1973) (Brennan, J., dissenting).
[28] Franklyn S. Haiman, Freedom of Speech (Skokie,III.: National Textbook, 1976), p. 112.
[29] 前注[8],Dennis文, 第51-52页。
[30] 同上,第54 页。
[31] Act of Aug. 30, 1842, ch. 270, 5 Stat. 548, 566.
[32] Act of Mar. 3, 1865, ch. 88, 13 Stat. 504, 507.
[33] Thomas Tedford & Dale Herbeck,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United States (5th edition), 35, Strata Publishing, Inc. (2005). 另可参看前注[6],Boyce文,第313页。
[34] 关于此人的情况,可参看Margaret A. Blanchard & John E. Semonche, Anthony Comstock and His Adversaries: The Mixed Legacy of this Battle for Free Speech, 11 Comm. L. & Pol'y 317 (2006).
[35] An Act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rade in, and Circulation of, Obscene Literature and Articles of Immoral Use, 17 Stat. 598 (1873) (codified as amended in 18 U.S.C. § 1461 (2000))。
[36] 《康斯托克法》通过之后不久,有24个州效仿该法,制定了类似的反淫秽法。见Daniel J. Kevles, The Secret History of Birth Control, The New York Times, July 22, 2001.
[37] 前注[34],Blanchard & Semonche 文, 第361页。
[38] 前注[6],Boyce文,第314页。
[39] Rosen是纽约的一名出版商,因为邮寄关于女性的“不雅”图片而被定罪。最高法院维持了对他的定罪判决。由于Rosen在上诉过程中并未质疑康斯托克法的合宪性,最高法院也没有考虑这一问题。见Rosen v. U.S., 161 U.S. 29 (1896).
[40] 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密歇根州于1938年指定的反淫秽法。关于该法案的具体内容,见后文Bulter案。
[41] William Lockhart & Robert McClure, Censorship of Obscenity: the Developing Constitutional Standards, 45 Minn. L. Rev. 5, 15 (1960).
[42] Commonwealth v. Friede, 171 N.E. 472, 472-73 (Mass. 1930).
[43] People v. Dial Press, 182 Misc. 416, 48 N.Y.S.2d 480 (1944).
[44] United States v. Kennerley, 209 Fed. 119, 120 (S.D.N.Y. 1913).
[45] 同上。
[46] United States v. One Book Entitled “Ulysses”, 5 F. Supp. 182 (S.D.N.Y. 1933).
[47] 同上,第184页。
[48] 前注[33], Tedford & Herbeck书,第132页。
[49] 根据Lockhart和MaClure的研究,该法案在当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许多州都制定了相似的法案。参见前注[41], Lockhart & McClure文,第13页。
[50] Bulter v. State of Michigan, 352 U.S. 380, 383 (1957).
[51] 同上,第383页。
[52] United States v. Roth, 237 F. 2d 796, 797 (1956).
[53] 前注[41], Lockhart & McClure文,第21-22页。
[54] 同上,第26页。
[55] Roth v. United States, 354 U.S. 476, 485 (1957).
[56] 由于罗斯的律师在上诉到最高法院时几乎没有对罗斯出售的书籍是否属于“淫秽”提出质疑,最高法院也没有考虑这一问题。事实上,罗斯出售的书籍与政府首席向法院提交的“硬核色情”有很大的不同。见前注[41], Lockhart & McClure文,第22页,第26-27页。
[57] 前注[55],Roth案,第484-85页。
[58] 同上,第486-87页。
[59] 同上,第487页。
[60] 同上,第488页。
[61] 同上,第489页。对于这个标准的英文表述为:whether to the average person, applying 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 the dominant theme of the material taken as a whole appeals to prurient interest.
[62] 同上。
[63] 同上,第508页。
[64] 同上,第513-14页。
[65] 同上,第509-10页。
[66] Don R. Pember, Mass Media Law (13th edition),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438 (2003).
[67] Kingsley Intern. Pictures Corp.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State of N.Y., 360 U.S. 684, 685 (1959).
[68] 同上,第688页。
[69] 同上,第689页。
[70] 前注[41], Lockhart & McClure文,第99-100页。
[71] Jacobellis v. Ohio, 378 U.S. 184 (1964)
[72] 同上,第185-86页。
[73] 同上,第187页。
[74] 同上,第191页。
[75] 同上,第192-95页。
[76] 同上,第196页。
[77] 同上,第197页。
[78] A Book Named "John Cleland's Memoirs of a Woman of Pleasure" v. Attorney General of Massachusetts,349 Mass. 69, 70 (1965)
[79] Memoirs v. Massachusetts,383 U.S. 413, 418 (1965). 该标准的英文原文为:[I]t must be established that (a) the dominant theme of the material taken as a whole appeals to a prurient interest in sex; (b) the material is patently offensive because it affronts 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 relating to the description or representation of sexual matters; and (c) the material is utterly without redeeming social value.
[80] 同上。
[81] 同上,第 419页。
[82]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使得Harlan大法官在异议中指出,“没有补偿性社会价值”这一标准是没有意义的。同上,第459 页。
[83]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22 (1973).
[84] per curiam是拉丁语,意为“经由法院的”;为了便于理解,这里翻译为“法院集体判决”。与通常的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不同,在“法院集体判决”的案件中,法官们只需投票做出决定,而无需对决定的理由做出详细的说明,也不必在决定上单独署名。由于大法官们对某一作品是否为“淫秽”的问题上难以给出具体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他们往往通过“集体判决”的方式做出决定。
[85] Franklin Robbins & Steven Mason, The Law of Obscenity, or Absurdity, 15 St. Thomas L. Rev. 517, 526-27, 529 (2003).
[86] 同上,第526页。
[87] Raymond Tatalovich, Byron W. Daynes, Moral Controversies in American Politics:Cases in Social Regulatory Policy (2nd edition), M.E. Sharpe (1998).
[88] See Richard Nixon, Statement About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Obscenity and Pornography, October 24, 1970, available at http://www.presidency.ucsb.edu/ws/index.php?pid=2759.
[89] 尼克松总统任命的大法官包括:沃伦·伯格(1969),哈里·布莱门(1970),刘易斯·鲍威尔(1971),以及威廉·伦奎斯特(1971)。
[90] 前注[33], Tedford & Herbeck文,第141-42页。
[91]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17-18 (1973).
[92] 多数意见认为,“完全不具有补偿性社会价值”的标准是毫无意义的,而所谓的全国标准也是“假想的”、“不可确定的”,甚至可能是根本不存在的。同上,第24-25页,第31-32.页。
[93] 同上,第24-25页。该标准的英文原文为:The basic guidelines for the trier of fact must be: (a) whether "the average person, applying 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 would find that the work, taken as a whole, appeals to the prurient interest; (b) whether the work depicts or describes, in a patently offensive way, sexual conduct specifically defined by the applicable state law; and (c) whether the work, taken as a whole, lacks serious literary, artistic, political, or scientific value.
[94] 同上,第32页。
[95] Paris Adult Theatre I v. Slaton, 413 U.S. 49, 73 (1973).
[96] 47 CFR § 73.3999: Enforcement of 18 U.S.C.1464.
[97] Reno v. ACLU, 521 U.S. 841 (1997).
[98] 同上,第874页。
[99] 同上,第855页。
[100] 47 U.S.C. § 231(a)(1) (2000).
[101] ACLU v. Reno, 31 F. Supp. 2d 473(E.D. Pa. 1999).
[102] Ashcroft v. ACLU, 542 U.S. 656 (2004).
[103] 同上,第670页。
[104] ACLU v. Gonzalez, 478 F. Supp. 2d 775, 813 (E.D. Pa. 2007).
[105] 其中一个例外是“儿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笔者打算另文阐述。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
[106] 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 279 U.S. 644, 654-55 (1929). 另可参看[美] 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6页。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城)法学院J.D.。
文章来源:《东吴法学》2012年秋季卷。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
发布时间: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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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那些幸运儿才有的基因突变
Date:
Saturday, June 6, 2015
Author:
互联网
我们都知道有些人似乎生来就携带着一些好基因——他们可能抽烟、可能从不锻炼身体,或者每天都吃大量的培根,然而他们却依然看起来很健康,终生幸免于恶性肿瘤、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

可以说人类进化到现在就是由无数的有益突变促成的。突变是随机的,正常情况下突变频率很低,但在如放射性辐射、致癌化学制品等不利条件刺激下,突变频率会大大提升。有研究发现:对Y染色体的DNA序列分析透露,人类基因从上一代传递到下一代,每次会累积100到200个新的突变。这一数字是人类基因突变率的首次直接测量——它相当于每3千万碱基对中有一个突变。但是基因突变并不是产生表型(就是表现出来和突变前不一样)充分条件。我所知的对人类有益有:

1、乳糖耐受突变

乳糖耐受突变使人类得以消化牛奶,这一较为年轻的突变大约出现在1万年前的土耳其。这一突变在欧洲传播得较为广泛,因为中东人驯化了山羊和奶牛,增加了营养来源,并且把山羊和奶牛带到欧洲,长期饮用乳品选择出了这一优势基因突变,使很多欧洲成人也能分泌乳糖分解酵素,现在90%以上的欧洲人把乳品作为日常饮用品。但是,亚洲和非洲中的非高加索人种,拥有这一“有益”突变的人并不多,大部分人群继续呈现对乳糖的不耐受。
wanjiaweb Boston
乳糖不耐受人群的分布图,颜色越淡的国家或地区拥有乳糖耐受突变的比例越大。

2、乙醛脱氢酶突变

人体通常可以借助两种酶对乙醇进行代谢。这两种酶分别是乙醇脱氢酶(ADH)和乙醛脱氢酶(ALDH),前者能将乙醇氧化成乙醛,后者能将乙醛氧化成乙酸。饮酒带来的神经麻痹作用来源于乙醇,而其毒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乙醇的一级代谢产物乙醛上。如果血中乙醛含量过高,就会让人轻则脸红、头晕、呕吐,重则宿醉甚至致命。上述症状主要出现在东亚人身上,而其他地区的人很少出现,因此被特别称为“亚洲脸红”(Asian Flush)或“东方脸红综合征”(Oriental Flushing Syndrome)。

人有一对等位基因,携带一个ALDH2*2 基因的人(杂合子),酶活性只有正常的6%左右;而两个基因全是ALDH2*2的人,酶活性几乎为零。对于后者来说,喝酒几乎是一杯倒的事情,因此这部分人一般滴酒不沾。容易出问题的是杂合子,这部分人也是最危险的饮酒者,虽然乙醛对他们的伤害很大,但由于体内仍然有一点酶活性,因此常常会没有自知之明地勉强自己去“练酒量”。

“亚洲脸红”的原因就是因为携带了ALDH2*2 基因,体内乙醛脱氢酶为突变体,突变酶分解乙醛的能力仅及正常酶的8%,也就是乙醇转变成乙醛后不容易进一步转变成乙酸而堆积在血液中。

中国人携带ALDH2*2的比率非常高,大约有18%的中国人携带这个基因,其中最高的是广东汉族,高达31%;

日本人群中的这一比例也比较高,在从不喝酒的人群中检测到的突变比率高达41%,而在经常喝酒的人群中的突变比例仅为2%-5%;

而在欧美白人里面,几乎没人携带这个基因。

3、镰状细胞贫血突变

导致镰状细胞贫血的基因突变已经独立地在多个种群中出现,它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生存优势的有益作用,又有负面作用。隐性纯子( aa)的患者不到成年就会死亡,可见这种突变基因在自然选择下容易被淘汰;但非洲流行疟疾的地区,带有这一突变基因的人(Aa)很多,频率也很稳定,这是因为镰刀型细胞杂合基因型在人体本身并不表现明显的临床贫血症状,而对寄生在红血球里的疟原虫却是致死的,红血球内轻微缺氧就足以中断疟原虫形成分生孢子,终归于死亡。因此,在疟疾流行的地区,不利的镰刀型细胞基因突变可转变为有利于防止疟疾的流行。

拥有这一突变究竟有多幸运,要先了解疟疾在过去的非洲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疾病,这种生存选择导致拥有这一杂合突变基因的儿童比例由过去的25%上升到50%之多,这应该是目前可观测到的最显著的一次“人类进化”。

4、德国小力士肌肉突变

一个5岁的柏林男孩力量惊人,他的肌肉是同龄孩子的两倍,而脂肪却只有他们的一半。这个“小力士”作了一系列的测试后,发现他超强的肌肉来自于一次小小的基因突变。在人体的基因序列中,有一种名叫肌强直的蛋白质,它能够抑制肌肉的生长,但在小男孩的体内这种基因发生了变异,抑制了肌强直的产生,从而造就了这位“超级肌肉男孩”。 联想到中国古代的项羽“力能扛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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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LC24A5 - the northern European 'white gene'

欧洲人浅色皮肤源自一万年前生活在中东和印度地区某位人类祖先的基因突变。这种肤色变化源于一位生活在中东和印度次大陆之间的远古祖先,SLC24A5(solute carrier family 24 member 5)基因突变造成的一种氨基酸差异对于欧洲人浅色皮肤具有贡献意义。

SLC24A5 突变仅改变基因的一基础元素,对于欧洲人和西非人皮肤的显著差异具有三分之一的贡献。在热带地区,深色皮肤能降低皮肤癌的发病率;但是,浅色皮肤能够使北半球低纬地区居民更好地基于阳光照射在体内合成维生素D,而在北欧居民主食的小麦中普遍存在一种突变,使得北欧人难以通过饮食获取足够的维生素D,这可能就是SLC24A5 突变成为优势基因并形成现在的欧美白色人种的原因。

因此, 当年拥有SLC24A5 突变的北欧幸运儿肤色较白的同时,还能处理小麦突变带来的不利影响,具备生存优势而成为北欧的主要人种。

6、CCR5突变(The ccr5-Δ32 mutation)

CCR5突变者不易感染HIV 。CCR5基因编码的蛋白是趋化因子受体,主要在T细胞、巨噬细胞、树突状细胞中表达。在HIV-1进入靶细胞的过程中,CCR5蛋白扮演了辅助受体的角色。因此,在病毒感染早期和病毒传染中都起了重要作用。 CCR5-Δ32是CCR5基因突变的一种类型,在CCR5基因编码区缺失了一段含32个碱基的片段。突变后基因编码的蛋白质是一个没有功能的受体蛋白,不能帮助HIV-1进入细胞。 因此,携带CCR5-Δ32突变者,感染HIV的几率大大降低,即便感染HIV,其疾病进展的速度也比较缓慢。CCR5-Δ32在北欧人及其后裔中散在。该突变在欧洲人中的发生率约为5%~14%,在非洲和亚洲人中比较罕见。

7、不易患心脏病的幸运突变

有些个体所携带的一种罕见基因突变,可用于控制血液中某些脂肪或脂类的浓度,能够保护他们免遭心脏病的侵袭。甘油三酯是人体利用那些来自食物且并未被使用的卡路里制造的脂肪,高水平的甘油三酯被认为会增大罹患心脏病的几率。在甘油三酯的形成过程中,有一种蛋白质叫做ApoC-III,这种蛋白质是由基因APOC3所编码的。

2007年,研究人员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兰开斯特县5%的孟诺教派人群中发现了一种APOC3突变。这些携带了基因突变的人群在摄取了一种富含脂肪的奶昔后仍然能够保持非常低水平的甘油三酯。同时这些人的血液中只携带了相当普通人一半水平的ApoC-III蛋白质,并且他们也不太可能发展出冠状动脉钙化,而后者很有可能引发冠心病。然而,毕竟孟诺教派的人数太少了,不足以让研究人员直接将基因突变与较低的心脏病发生率直接联系起来。并且研究人员尚不清楚这种基因突变是否会出现在非孟诺教派人群中。如今,研究人员已经在普通美国民众中发现了APOC3突变。他们对3734名白种或非洲裔美国人志愿者进行了蛋白质编码DNA或外显子组测序,并随后对与甘油三酯水平有关的遗传变异体数据进行了梳理。结果表明,少数人要么携带了孟诺教派的APOC3突变,要么具有APOC3另外3个变异体中的一种,所有这些变异体都能够使这个基因的拷贝失效。代表美国国家心脏、肺和血液外显子组测序计划学会这一大型联盟的休斯敦市得克萨斯大学健康科学中心的Jacy Crosby报告说,当研究人员对更大规模的111000人的DNA进行测序后,他们发现大约在每200人中便有一个人携带了4种APOC3变异体中的一种。大约500名左右携带一个APOC3变异体的人群不但在他们的血液中具有较低水平的ApoC-III,以及低于常人38%的甘油三酯含量,同时他们罹患冠心病的风险也降低了40%,后者的影响包括心脏病发作。这一结果强化了APOC3与心脏病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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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研究同时支持了一种可能预防心脏病的策略,降低ApoC-III蛋白质的水平能够潜在减少脂类的水平,并保护病人免受心脏病的侵袭。一种类似的药物目前已经在临床试验之中。

8. 睡得少还精神好

有的人一天睡上10小时都意犹未尽,有的人每天却只需要睡不到5个小时。传说中,撒切尔夫人每天只睡4个小时,却仍能不改“铁娘子”风范。这样异于常人的表现型背后,的确存在着与众不同的幸运基因型。

人的睡眠和觉醒过程,受到两套机制的调控,一套是控制近昼夜节律的生物钟,另一套是调控睡眠需求的睡眠内稳态。这两套系统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我们什么时候睡,睡多久,睡得怎么样。其中,一个叫DEC2(又叫BHLHE41)的基因发挥着特别的作用。2009年,来自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研究发现,DEC2蛋白上的一个氨基酸替换突变(第384个氨基酸残基从脯氨酸变为精氨酸,p.Pro384Arg)会导致人们呈现“睡得少”的表型,表达出的蛋白质是一类转录抑制子,能够反过来抑制生物钟的核心调控元件CLOCK和BMALL1,最终影响人的睡眠时长。在入睡时刻相差无几的前提下,携带这个突变的人所习惯的平均睡眠时间,仅仅是每天6.25小时,比同家族中不携带这个突变的人(平均每天8.06小时)要短得多。

参考文献及信息来源:

1. Giebel LB, Strunk KM, King RA, Hanifin JM, Spritz RA (1990) A frequent tyrosinase gene mutation in classic, tyrosinase-negative (type IA) oculocutaneous albinism. Proc Natl Acad Sci USA

2. Ginger RS, Askew SE, Ogborne RM, Wilson S, Ferdinando D, Dadd T, Smith AM, Kazi S, Szerencsei RT, Winkfein RJ, Schnetkamp PP, Green MR (February 2008). 'SLC24A5 encodes a trans-Golgi network protein with potassium-dependent sodium-calcium exchange activity that regulates human epidermal melanogenesis'. J. Biol. Chem. 283 (9): 5486–95.

3. Jocelyn Kaiser. Why a Lucky Few Can Eat to Their Heart's Content. sciencemag.org

4. Ying He, et al. (2009) The Transcriptional Repressor DEC2 Regulates Sleep Length in Mammals. Science, 325:866-870

5. Renata Pellegrino, et al. (2014) A Novel BHLHE41 Variant is Associated with Short Sleep and Resistance to Sleep Deprivation in Humans. Sleep 2014 ;37 (8): 13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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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那些幸运儿才有的基因突变
Date:
Saturday, June 6, 2015
Author:
互联网
我们都知道有些人似乎生来就携带着一些好基因——他们可能抽烟、可能从不锻炼身体,或者每天都吃大量的培根,然而他们却依然看起来很健康,终生幸免于恶性肿瘤、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

可以说人类进化到现在就是由无数的有益突变促成的。突变是随机的,正常情况下突变频率很低,但在如放射性辐射、致癌化学制品等不利条件刺激下,突变频率会大大提升。有研究发现:对Y染色体的DNA序列分析透露,人类基因从上一代传递到下一代,每次会累积100到200个新的突变。这一数字是人类基因突变率的首次直接测量——它相当于每3千万碱基对中有一个突变。但是基因突变并不是产生表型(就是表现出来和突变前不一样)充分条件。我所知的对人类有益有:

1、乳糖耐受突变

乳糖耐受突变使人类得以消化牛奶,这一较为年轻的突变大约出现在1万年前的土耳其。这一突变在欧洲传播得较为广泛,因为中东人驯化了山羊和奶牛,增加了营养来源,并且把山羊和奶牛带到欧洲,长期饮用乳品选择出了这一优势基因突变,使很多欧洲成人也能分泌乳糖分解酵素,现在90%以上的欧洲人把乳品作为日常饮用品。但是,亚洲和非洲中的非高加索人种,拥有这一“有益”突变的人并不多,大部分人群继续呈现对乳糖的不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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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糖不耐受人群的分布图,颜色越淡的国家或地区拥有乳糖耐受突变的比例越大。

2、乙醛脱氢酶突变

人体通常可以借助两种酶对乙醇进行代谢。这两种酶分别是乙醇脱氢酶(ADH)和乙醛脱氢酶(ALDH),前者能将乙醇氧化成乙醛,后者能将乙醛氧化成乙酸。饮酒带来的神经麻痹作用来源于乙醇,而其毒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乙醇的一级代谢产物乙醛上。如果血中乙醛含量过高,就会让人轻则脸红、头晕、呕吐,重则宿醉甚至致命。上述症状主要出现在东亚人身上,而其他地区的人很少出现,因此被特别称为“亚洲脸红”(Asian Flush)或“东方脸红综合征”(Oriental Flushing Syndrome)。

人有一对等位基因,携带一个ALDH2*2 基因的人(杂合子),酶活性只有正常的6%左右;而两个基因全是ALDH2*2的人,酶活性几乎为零。对于后者来说,喝酒几乎是一杯倒的事情,因此这部分人一般滴酒不沾。容易出问题的是杂合子,这部分人也是最危险的饮酒者,虽然乙醛对他们的伤害很大,但由于体内仍然有一点酶活性,因此常常会没有自知之明地勉强自己去“练酒量”。

“亚洲脸红”的原因就是因为携带了ALDH2*2 基因,体内乙醛脱氢酶为突变体,突变酶分解乙醛的能力仅及正常酶的8%,也就是乙醇转变成乙醛后不容易进一步转变成乙酸而堆积在血液中。

中国人携带ALDH2*2的比率非常高,大约有18%的中国人携带这个基因,其中最高的是广东汉族,高达31%;

日本人群中的这一比例也比较高,在从不喝酒的人群中检测到的突变比率高达41%,而在经常喝酒的人群中的突变比例仅为2%-5%;

而在欧美白人里面,几乎没人携带这个基因。

3、镰状细胞贫血突变

导致镰状细胞贫血的基因突变已经独立地在多个种群中出现,它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生存优势的有益作用,又有负面作用。隐性纯子( aa)的患者不到成年就会死亡,可见这种突变基因在自然选择下容易被淘汰;但非洲流行疟疾的地区,带有这一突变基因的人(Aa)很多,频率也很稳定,这是因为镰刀型细胞杂合基因型在人体本身并不表现明显的临床贫血症状,而对寄生在红血球里的疟原虫却是致死的,红血球内轻微缺氧就足以中断疟原虫形成分生孢子,终归于死亡。因此,在疟疾流行的地区,不利的镰刀型细胞基因突变可转变为有利于防止疟疾的流行。

拥有这一突变究竟有多幸运,要先了解疟疾在过去的非洲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疾病,这种生存选择导致拥有这一杂合突变基因的儿童比例由过去的25%上升到50%之多,这应该是目前可观测到的最显著的一次“人类进化”。

4、德国小力士肌肉突变

一个5岁的柏林男孩力量惊人,他的肌肉是同龄孩子的两倍,而脂肪却只有他们的一半。这个“小力士”作了一系列的测试后,发现他超强的肌肉来自于一次小小的基因突变。在人体的基因序列中,有一种名叫肌强直的蛋白质,它能够抑制肌肉的生长,但在小男孩的体内这种基因发生了变异,抑制了肌强直的产生,从而造就了这位“超级肌肉男孩”。 联想到中国古代的项羽“力能扛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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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LC24A5 - the northern European 'white gene'

欧洲人浅色皮肤源自一万年前生活在中东和印度地区某位人类祖先的基因突变。这种肤色变化源于一位生活在中东和印度次大陆之间的远古祖先,SLC24A5(solute carrier family 24 member 5)基因突变造成的一种氨基酸差异对于欧洲人浅色皮肤具有贡献意义。

SLC24A5 突变仅改变基因的一基础元素,对于欧洲人和西非人皮肤的显著差异具有三分之一的贡献。在热带地区,深色皮肤能降低皮肤癌的发病率;但是,浅色皮肤能够使北半球低纬地区居民更好地基于阳光照射在体内合成维生素D,而在北欧居民主食的小麦中普遍存在一种突变,使得北欧人难以通过饮食获取足够的维生素D,这可能就是SLC24A5 突变成为优势基因并形成现在的欧美白色人种的原因。

因此, 当年拥有SLC24A5 突变的北欧幸运儿肤色较白的同时,还能处理小麦突变带来的不利影响,具备生存优势而成为北欧的主要人种。

6、CCR5突变(The ccr5-Δ32 mutation)

CCR5突变者不易感染HIV 。CCR5基因编码的蛋白是趋化因子受体,主要在T细胞、巨噬细胞、树突状细胞中表达。在HIV-1进入靶细胞的过程中,CCR5蛋白扮演了辅助受体的角色。因此,在病毒感染早期和病毒传染中都起了重要作用。 CCR5-Δ32是CCR5基因突变的一种类型,在CCR5基因编码区缺失了一段含32个碱基的片段。突变后基因编码的蛋白质是一个没有功能的受体蛋白,不能帮助HIV-1进入细胞。 因此,携带CCR5-Δ32突变者,感染HIV的几率大大降低,即便感染HIV,其疾病进展的速度也比较缓慢。CCR5-Δ32在北欧人及其后裔中散在。该突变在欧洲人中的发生率约为5%~14%,在非洲和亚洲人中比较罕见。

7、不易患心脏病的幸运突变

有些个体所携带的一种罕见基因突变,可用于控制血液中某些脂肪或脂类的浓度,能够保护他们免遭心脏病的侵袭。甘油三酯是人体利用那些来自食物且并未被使用的卡路里制造的脂肪,高水平的甘油三酯被认为会增大罹患心脏病的几率。在甘油三酯的形成过程中,有一种蛋白质叫做ApoC-III,这种蛋白质是由基因APOC3所编码的。

2007年,研究人员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兰开斯特县5%的孟诺教派人群中发现了一种APOC3突变。这些携带了基因突变的人群在摄取了一种富含脂肪的奶昔后仍然能够保持非常低水平的甘油三酯。同时这些人的血液中只携带了相当普通人一半水平的ApoC-III蛋白质,并且他们也不太可能发展出冠状动脉钙化,而后者很有可能引发冠心病。然而,毕竟孟诺教派的人数太少了,不足以让研究人员直接将基因突变与较低的心脏病发生率直接联系起来。并且研究人员尚不清楚这种基因突变是否会出现在非孟诺教派人群中。如今,研究人员已经在普通美国民众中发现了APOC3突变。他们对3734名白种或非洲裔美国人志愿者进行了蛋白质编码DNA或外显子组测序,并随后对与甘油三酯水平有关的遗传变异体数据进行了梳理。结果表明,少数人要么携带了孟诺教派的APOC3突变,要么具有APOC3另外3个变异体中的一种,所有这些变异体都能够使这个基因的拷贝失效。代表美国国家心脏、肺和血液外显子组测序计划学会这一大型联盟的休斯敦市得克萨斯大学健康科学中心的Jacy Crosby报告说,当研究人员对更大规模的111000人的DNA进行测序后,他们发现大约在每200人中便有一个人携带了4种APOC3变异体中的一种。大约500名左右携带一个APOC3变异体的人群不但在他们的血液中具有较低水平的ApoC-III,以及低于常人38%的甘油三酯含量,同时他们罹患冠心病的风险也降低了40%,后者的影响包括心脏病发作。这一结果强化了APOC3与心脏病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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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研究同时支持了一种可能预防心脏病的策略,降低ApoC-III蛋白质的水平能够潜在减少脂类的水平,并保护病人免受心脏病的侵袭。一种类似的药物目前已经在临床试验之中。

8. 睡得少还精神好

有的人一天睡上10小时都意犹未尽,有的人每天却只需要睡不到5个小时。传说中,撒切尔夫人每天只睡4个小时,却仍能不改“铁娘子”风范。这样异于常人的表现型背后,的确存在着与众不同的幸运基因型。

人的睡眠和觉醒过程,受到两套机制的调控,一套是控制近昼夜节律的生物钟,另一套是调控睡眠需求的睡眠内稳态。这两套系统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我们什么时候睡,睡多久,睡得怎么样。其中,一个叫DEC2(又叫BHLHE41)的基因发挥着特别的作用。2009年,来自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研究发现,DEC2蛋白上的一个氨基酸替换突变(第384个氨基酸残基从脯氨酸变为精氨酸,p.Pro384Arg)会导致人们呈现“睡得少”的表型,表达出的蛋白质是一类转录抑制子,能够反过来抑制生物钟的核心调控元件CLOCK和BMALL1,最终影响人的睡眠时长。在入睡时刻相差无几的前提下,携带这个突变的人所习惯的平均睡眠时间,仅仅是每天6.25小时,比同家族中不携带这个突变的人(平均每天8.06小时)要短得多。

参考文献及信息来源:

1. Giebel LB, Strunk KM, King RA, Hanifin JM, Spritz RA (1990) A frequent tyrosinase gene mutation in classic, tyrosinase-negative (type IA) oculocutaneous albinism. Proc Natl Acad Sci USA

2. Ginger RS, Askew SE, Ogborne RM, Wilson S, Ferdinando D, Dadd T, Smith AM, Kazi S, Szerencsei RT, Winkfein RJ, Schnetkamp PP, Green MR (February 2008). 'SLC24A5 encodes a trans-Golgi network protein with potassium-dependent sodium-calcium exchange activity that regulates human epidermal melanogenesis'. J. Biol. Chem. 283 (9): 5486–95.

3. Jocelyn Kaiser. Why a Lucky Few Can Eat to Their Heart's Content. sciencemag.org

4. Ying He, et a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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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达尔文主义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03(六)13:50 ID:H4TPi/V.] No.143 [回复]
社会达尔文主义是错的吗?为什么?
先不说进化论的正确与否,假如进化论是正确的,我感觉达尔文的进化论也不能用于人类社会,是这样吗?为何如此?
198 个回答
乘桴
乘桴
生物学本科/新闻学双学位/法学研究生
是错的。

先来普及些基础概念。不同生物在进化(演化)过程中所采用的策略是不同的,1967年,生物学界首次将生存策略分为r策略和k策略这两大类,分别代表了两类不同生物应对环境的模式。

r策略物种的特点是生命周期短,体型小,繁殖快,每次生育留下的后代数量多,存活率也低。代表动物是昆虫,它们大量繁殖,大环境发生变化时,它们不会采取什么积极策略,而是依靠大量繁殖后代产生变异。比如气温变冷了,它们不会用高端的方式御寒,而是生下好多后代,后代中不耐寒的就死了,产生耐寒特性的极少数存活下来,通过极高的繁殖速度生下一大堆同样耐寒的后代,这样一来种群就成功应对了气候变冷的危机。


k策略物种的特点与r策略相反,通常来讲,k策略物种生命周期较长,体型较大,个体的能力比r策略要高,但繁殖较慢,产生的后代数量也较少。代表物种就是我们人类。当发生环境变化时,k策略物种会积极应对,与r策略有很大不同。气候变冷了,人类会去搭建房屋御寒,会剥动物毛皮制作衣服,会生火、会群居降低生活成本,而不是像r策略物种那样硬生生拿大量后代的生命去抵抗。


极端的k策略和极端的r策略物种都很少,大部分物种处在两者之间的连续谱上。而人类毫无疑问是目前现存的所有地球物种中最接近k策略一端的。当然,即使是在人类身上,有时也会表现出r策略的影子。比如艾滋病是一种非常麻烦的疾病,但是,世界上存在极少数人,他们由于Δ32变异(暂不具体科普),无法患上艾滋病,艾滋病毒对他们来说完全没有影响。与此同时,人类也在与艾滋病抗争,从发明鸡尾酒疗法,到08年有艾滋病患首次被成功治愈(极难,简单来讲是一个艾滋病人得了白血病,清除所有骨髓后移植Δ32变异的骨髓,彻底清除体内艾滋病毒,此疗法成功率极低需要机缘巧合,下次有空再来科普),到现在科学家在一步步寻找艾滋病有效疗法,这中间是人们依靠医学手段应对疾病的策略,把k策略玩得出神入化。

思维稍微正常的人都会明白,面对艾滋病,人们应采用k策略,通过医学手段寻求治疗方法,而不是像r策略物种那样,让所有人都去死,只让Δ32变异不会得艾滋的人活下来,通过那群人繁殖来让人类整体免疫艾滋。此时r策略应用在人身上实在是太荒谬了。

可笑的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犯的就是这种错误。人类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筚路蓝缕好不容易把k策略玩到地球物种顶峰,我们建立了人类社会,建立了科学体系、文化体系,通过社保、医学、教育等等一系列其他物种绝对难以企及的k策略,应对危险、开拓生存空间,这才建立起当今了不起的人类文明。可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告诉大家,不要用k策略了,快用r策略吧,有了病别治,快去死,被淘汰就没病了。有人笨,采用k策略应该是以教育、社保等手段让他们生存下去,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却说笨人赶紧被淘汰吧。

南宋时有一句话“人有狼牙棒,我有天灵盖”,这是宋人被金人打得太惨,用这种调侃表达无助,你一狼牙棒打下来,我只好用头硬抗了,天灵盖不够硬就被砸死,哪天有人进化出铜头铁脑,人家一棒下来反倒能弹回去,这就厉害了。要求把r策略运用到人身上真的只是这种无奈的黑色幽默,如果一本正经主张这种观点,不光蠢,而且坏。

舍自己k策略之长,用r策略之短,还自以为掌握了达尔文主义,实在太荒谬了。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给自己灌上这个名字简直是对达尔文的玷污。
因此,从原理上来说,社会会达尔文主义完全不成立,但是有人难免会自创理论,r策略与k策略同时用不行吗?你一边发展教育发展医学,我一边淘汰一部分人,这不是更快吗?所以,我讲完原理还是得从后果角度谈谈社会达尔文主义有什么不好。

首先要明确,由于环境总在变化,某一时间段内局部的最优解,未必等于未来整体的最优解。

外界都是竹子,熊猫专一地只吃竹子看起来可能是个优势,一旦环境稍微变化,竹林被分隔开,只吃竹子的熊猫就难以走出竹林,生存地越来越狭隘,将一步步走向灭绝。

古时女人常被当成生育的工具,人们觉得丰乳(哺乳优势)肥臀(骨盆大容易把孩子生下来)的女性是好的。若是我们早先只按适合生育一个维度进行淘汰,只剩下丰乳肥臀的女性,那么今天女性生产力一步步解放,需要不同女性用不同的能力从事多种多样的工作时,单一化的女性就难以应对了。

不要让自己的演化走向这种死胡同,死胡同里的东西看似有优势,要是一头扎进去难以转身,下一步就走不动了。

环境重大改变时,基因多样性的种群才更容易生存下来,今天看起来毫不起眼的特点可能就是明天人类登上诺亚方舟的船票,社会达尔文主义自以为将劣势种淘汰,就能换取当前时刻社会的最优解,其实也淘汰了大量中性的基因,缩减了基因的丰富度,让人类难以适应未来变化的环境。

人类社会分工明确,在多元化的环境中,你很难界定,究竟哪些个体是劣势种。你觉得残疾人是社会的负担,可是残疾人中有霍金这样的大科学家,有史铁生这样的作家,他们尽管残疾,但都是人类文明中了不起的明珠。你觉得蠢人应该被淘汰,但是我们没有办法界定什么叫蠢,所谓智商测试测得也只是符合智商的表现,而非智商本身。一个脑力弱的人,可能擅长协调群体间的关系,或者在独特的领域有着自己的天赋。在人类社会这样多元化的环境中,衡量的标准也是极为丰富的,脑力、体力、情商、音乐、技巧……我们没有办法说谁是劣等的。

黑人骨密度大,鼻孔短适合进气,激素分泌也比较独特,一部分人的身体可以自己产生类似于兴奋剂的物质,非常适合跑步爆发,因此在田径场上是绝对的统治者。可是正因其骨密度大,在水里浮起来更困难,因此游泳赛场上极少看到黑人。每个人种,或者任何个体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在某种环境下是优势,在未来或者在其他地方就是劣势,请勿粗暴将人类划分优劣。

强行定义出“劣等”的事在人类历史上发生太多了,纳粹认为犹太人是劣等的,实行种族屠杀,给人类文明造成巨大损失,“劣等”的爱因斯坦离开了,帮美国造出了原子弹。今天实际存在的种族歧视也激化了矛盾,带来了巨大问题。而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丝毫不为此感到愧疚,反而拿自己浅薄的思想扭曲达尔文的理论,粉饰自己错误的观点。我必须指出这种错误。


其实,“进化”这个词是中文的一种误译,evolution这个词翻译成“演化”更恰当,“进化”听起来规定了一个明确的前进方向,凭借自己一知半解的偏执强行定义出了“优”与“劣”,并将这种莫名其妙的优劣强加在他人身上,实际上物种的发展根本不是这样,一切都在在冥冥之中演化进行。


希望看完这篇回答的人能明白社会达尔文主义荒谬在哪,下次如果再遇到有人持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观点,请指出他的谬误。

假身份 假信息 假银行卡 假帐号 昵称: bennyli◆n6j8qq8tkM [18/03/03(六)13:48 ID:H4TPi/V.] No.142 [回复]
生成完整用户信息(有生成数量限制)支持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多国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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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信息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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